劳务公司劳务工资的会计分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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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公司劳务工资的会计分录
在成本方面,由于派遣单位和派遣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所以应和本部管理人员一样,将被派遣员工的工资和保险费列支"应付职工薪酬--工资"科目和"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费"科目,结转成本时,由于派遣职工是给派遣公司直接带来收益的一线员工,应将其转入"成产成本"科目,而本部管理人员的工资和保险费应转入"管理费用"科目.
劳务派遣业务是派遣企业将员工派遣到另外一个企业并为之提供服务,它的标的是"劳动力的投入".这种行为在税法上应将其定性为"提供劳务".
因此,对于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劳务派遣工资,则分录如下:
1、收到劳务费,开具发票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2、付给劳务派遣职工的工资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贷:库存现金
其他应付款-社保 等 (个人承担的社保和公积金)
应交税费-个人所得税 (可以扣减基本工资和个人社保)
3、缴纳社保和公积金
借:其他应付款-社保 等
贷:银行存款
劳务派遣公司经营服务四大基本原则:
雇员租赁
劳务派遣的本质是雇员租赁,"派遣"一词并不适用于解释劳务派遣经营活动的法律关系和业务特征."租赁"一词却能概括劳务派遣所有业务特征,并合理解读劳务派遣复杂的三方法律关系.租赁与雇佣一样更适用于解释劳动力与工作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以生产线承包为特征的劳务外包合作,因为不存在租赁关系而并非劳务派遣,也不适宜签订劳务派遣合同.
同工同酬
现行法律制度规定劳务派遣用工单位,应当实行同工同酬制度,但人社部相关司局负责人确表示,虽然劳务派遣职工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但同工同酬不包括福利和社会保险.
同工同酬可以简单地理解为,相同岗位、相同等级的员工,应该执行同等工资待遇标准.但这样就容易被异化为,用工单位应对同工同酬的一种对策.
拒绝垫付
现行法律制度明确了劳务派遣三方法律关系中,用工单位应当实际承担派遣员工工资和社保费用.这就是劳务派遣公司不垫付原则的法律基础,也就是说派遣公司不为用工单位垫付派遣员工工资和社保费用.一旦派遣公司不能坚持原则,为用工单位垫付上述费用,也就意味着无形中极大地增加自身经营风险.
受益归责
《侵权责任法》规定:"派遣员工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关于劳务公司劳务工资的会计分录的处理,上述文章中会计学习资料的老师示范了具体的分录过程,在会计科目上,可以将其计入应付职工薪酬中.除此之外,文章中还对劳务派遣服务的几项原则进行了说明.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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