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给个人如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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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给个人如何计算
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应视同销售货物计算应交增值税.按同类货物的成本价和销项税额,借记"营业外支出"等科目;按货物的成本价,贷记"产成品"等科目;按同类货物的销售价格和规定的增值税税率计算的销项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一般纳税人将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自然人),如何做分录
货物捐赠业务不是企业日常经营活动,不存在现金流入条件,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定的收入确认标准,不应作为收入处理,但税法要求视同销售处理.按照税法视同销售的业务,一般认为不符合收入确认标准的,不应确认收入,直接按成本结转
借:营业外支出
贷:原材料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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