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估入库必须次月冲回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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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估入库必须次月冲回吗
暂估入账不一定是次月初红字冲回,肯定要发票到位开正式入库单后同时红字冲回。
《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是月底暂估,月初再冲回。之所以规定要冲回,是因为这时债权尚未成立,因此不能确认应付。但若企业客户很多或发票长期未到,每月都要估入和冲销一次,太繁琐,工作量也大。
笔者推荐一种方法:发票未到的当月月底暂估,发票到达的当月月底再冲回,不必以后每月月初冲回,月底再暂估,这样可减少一些工作量。但使用这种方法时财务人员应再设一套备查账,对估入的金额、户名等逐笔登记,以便发票到达时逐笔查找,找到后划销,防止漏户、错户。
确认收入的标准
(1)商品的卖方已将所售资产在所有权上的重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了买方,即卖方已经完成了所有主要的销售环节,并不再以行使所有权的方式继续参与所转让商品的管理或不再实际控制已转让的商品;
(2)在以下方面不存在重大的不确定性因素:
①销售商品可望获得补偿;
②生产 将要发生的有关成本;
③可退货的幅度。
(1)商品已经交付,并且实质上完成了为取得收入所必须进行的其他工作;
(2)价款已经收讫,或者已经取得收取价款的权利。
我国的具体规定是:如果提供劳务的期间跨越一个以上会计期间,并且提供劳务的交易结果能够可靠地估计,企业则应按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地估计的4个条件为:
①合同总收入与总成本能够可靠地确定;
②与交易相关的价款能够收回;
③劳务的完成程序能够可靠地确定;
④已经完成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如果不符合以上条件,企业则应按完成合同法确认收入。有些国家由于更倾向于“稳健原则”,所以主张不论在什么情况下,均采用完成合同法,日本就属于这一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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