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多式联运必须同时符合哪些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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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多式联运必须同时符合哪些条件?
国际多式联运必须具备的条件:
1、多式联运经营人与托运人之间必须签订多式联运合同,以明确承、托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豁免关系。多式联运合同是确定多式联运性质的根本依据,也是区别多式联运与一般联运的主要依据。
2、必须使用全程多式联运单据(Multimodal Transport Documents,M.T.D,我国现使用的是C.T.B/L)。该单据既是物权凭证,也是有价证券。
3、必须是全程单一运价。这个运价一次收取,包括运输成本(各段运杂费的总和)、经营管理费和合理利润。
4、必须由一个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负总责。他是与托运人签订多式联运合同的当事人,也是签发多式联运单据或多式联运提单者,他承担自接受货物起至交付货物止的全程运输责任。
5、必须是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运输方式的连贯运输。如为海/海、铁/铁、空/空联运,虽为两程运输,但仍不属于多式联运,这是一般联运与多式联运的一个重要区别。同时,在单一运输方式下的短途汽车接送也不属于多式联运。
6、必须是跨越国境的国际间的货物运输。这是区别国内运输和国际运输的限制条件。
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的性质和法律特征:
1.多式联运经营人是"本人“而非代理人。他承担承运人的义务。
2.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在以”本人“身份开展业务的同时,并不妨碍他同时也以”代理人“身份兼营有关货运代理服务,或者在一项国际多式联运中不以”本人“身份而是以其他诸如代理人、居间人等身份开展业务。
3.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是”中间人“。有双重身份,对于货主是承运人;对于实际承运人是货主。
4.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可以拥有运输工具也可以不拥有运输工具
多式联运经营人可以分为两种:一种为有船承运人为多式联运经营人,另一种为无船承运人为多式联运经营人。前者在接受货物后,不但要负责海上运输,还须安排汽车、火车与飞机的运输,对此经营人往往再委托给其它相应的承运人来运输,对交接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装卸和包装储藏业务,也委托给有关行业办理。但是,这个经营人必须对货主负整个运输过程中产生的责任。后者在接受货物后,也是将运输委托给各种方式运输承运人进行,但他本人对货主仍应负责。无船经营人不拥有船舶,通常是内陆运输承运人,仓储业者或其它从事陆上货物运输中某一环节的人,也就是说无船经营人往往拥有除船舶以外一定的运输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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