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为职工购买商业保险的涉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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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为职工购买商业保险的涉税调整
公司给员工缴纳的商业保险年底要做纳税调整缴纳企业所得税吗----需要。
依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
第三十五条: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第三十六条: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商业保险的个税税前扣除问题
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保监会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39号)的规定,对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单位统一为员工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应分别计入员工个人工资薪金,视同个人购买,按上述限额予以扣除。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7号)第五条规定:“保险公司销售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及时为购买保险的个人开具发票和保单凭证,并在保单凭证上注明税优识别码。个人购买商业健康保险未获得税优识别码的,其支出金额不得税前扣除。”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7号)第六条规定:“本公告所称税优识别码,是指为确保税收优惠商业健康保险保单的唯一性、真实性和有效性,由商业健康保险信息平台按照‘一人一单一码’的原则对投保人进行校验后,下发给保险公司,并在保单凭证上打印的数字识别码。”
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开展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厅发〔2016〕1号)第五条规定:“开展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应加强业务管理,确保被保险人信息准确,做到‘一人一单一码’,即一个被保险人对应一份保险合同和一个税优识别码。”
5、《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开展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厅发〔2016〕1号)第六条规定:“开展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应向被保险人提供专用投保单证和保险合同,并将税优识别码标注在保险合同正文首页的右上角,做到标识明显、容易识别。”
整体上来说,企业为职工购买商业保险的涉税调整的问题可以看看小编上述的资料,以及购买商业保险的税前扣除都有涉及,其实最保险的是在购买商业险之前可以咨询下专业机构或者来会计学习资料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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