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项目结转收入所得税有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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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项目结转收入所得税有何规定?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 ] 31号)第三条规定:企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包括土地的开发,建造、销售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除土地开发之外,其他开发 产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视为已经完工:
(1) 开发产品竣工证明材料已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2) 开发产品已开始投人使用。
(3) 开发产品已取得了初始产权证明。
房地产开发企业允许税前扣除有何规定?
我公司是在2004年3月成立,现正在开发一个项目,预计2009年1月竣工,对2006年发生的广告费、业务宣传费,能否在2009年税前按比列扣除?对此类费用,允许税前扣除时间有何规定?
一、关于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扣除问题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扣除规定
1、国税发[2001]89号文件
自2001年1月1日起,房地产开发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可在销售(营业)收入8%的比例内据实扣除广告支出,超过比例部分的广告支出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
2、国税发[2006]31号文件
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1)开发企业取得的预售收入不得作为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等三项费用的计算基数,至预售收入转为实际销售收入时,再将其作为计算基数。
(2)新办开发企业在取得第一笔开发产品实际销售收入之前发生的,与建造、销售开发产品相关的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可以向后结转,按税收规定的标准扣除,但结转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纳税年度。
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83号)同时废止。此前没有明确规定且尚未进行处理的税务事项,按本通知执行。
二、政策适用
根据上述政策规定,你单位于2004年成立,属于国税发[2003]83号文件所称“新办房地产开发企业”范畴,广告费、业务宣传费的扣除分别适用下列政策:
广告费: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用,不超过当年实际结转的销售收入8%的,可以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
业务宣传费:取得第一笔开发产品销售收入之前发生的,与建造、销售开发产品相关的业务宣传费,可无限期结转以后年度,按规定的标准扣除。
3、需注意的问题
文件所称“第一笔开发产品销售收入”是指销售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非指其他经营收入;且应是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结转后的销售收入。由于贵公司的费用是在2006年发生的,那么可以按当时的文件及相关扣除比例进行扣除,发生在2008年1月1日后的费用,要等相关政策明确后才能执行。
房地产项目结转收入所得税有何规定?上文介绍了要不有初始产权证明,要不就是开发产品以经开始投入使用,或者是在房管局登记了证明竣工的材料,更多其他行业会计疑问,欢迎点击窗口咨询在线老师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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