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末库存农产品进项转出如何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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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末库存农产品进项转出如何算
答:1、把账本中原来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的金额转出。
库存多少农产品原材料,转入原材料金额=原材料金额*13%/(1-13%),剩余尚需转出数在期末生产成本、库存商品(用该原材料生产制造的)、本期主营业务成本、以前期间主营业务成本之间按金额比例分摊。
借:原材料
借:生产成本——原材料
借:库存商品
借:主营业务成本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农产品收购发票无法抵扣进项税,直接按发票金额入相应存货成本。
3、账本中将新做的转出进项增值税凭证登记上。另外,可能要交些罚款,进营业外支出就可以了。
什么是进项税额转出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当纳税人购进的货物或接受的应税劳务不是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而是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或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等情况时,其支付的进项税就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实际工作中,经常存在纳税人当期购进的货物或应税劳务事先并未确定将用于生产或非生产经营,但其进项税税额已在当期销项税额中进行了抵扣,当已抵扣进项税税额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改变用途,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购进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在产品和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时,应将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税额从当期发生的进项税税额中扣除,在会计处理中记入“进项税额转出”。
所谓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是将那些按税法规定不能抵扣,但购进时已作抵扣的进项税额如数转出,在数额上是一进一出,进出相等。而视同销售是指企业对某项业务未做销售处理,但按税法规定应视同销售交纳相关税费,需计算交纳增值税销项税额。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进项税额转出仅仅是将原计入进项税额中不能抵扣的部分转出去,不考虑购进货物的增值情况;视同销售销项税额是根据货物增值后的价值计算的,其与该项货物的进项税额的差额,为应交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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