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居民企业转让财产所得如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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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企业转让财产所得如何计算
答:实际就是非居民企业采取分期收款方式从居民企业(扣缴义务人)收取同一项财产转让收入价款的,居民企业作为扣缴义务人如何计算扣缴税款的问题。
我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取得的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其应缴纳的所得税,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实行源泉扣缴。
应该源泉扣缴的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
对于财产转让所得,是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一般情形,如果分期取得同一项财产转让所得,在减除财产净值时,会采取同比例减除的方式计算所得。而自2017年12月1日起,如果非居民企业采取分期收款方式取得应源泉扣缴所得税的同一项转让财产所得,其分期收取的款项可先视为收回以前投资财产的成本,待相关成本全部收回后,再计算并扣缴应扣缴税款。
例如:HD公司为境外非居民企业,闻涛公司和目标公司思迈公司均为境内居民企业,境外的HD公司持有思迈公司65%股权,其投资取得思迈公司65%股权的成本为650万元人民币。
2017年12月10日,境外的HD公司以人民币1000万元人民币将持有的该项股权全部一次性转让给境内的闻涛公司,按股权转让合同约定,闻涛公司分别于2017年12月10日、2018年2月15日和2018年5月8日向其支付股权转让价款300万元、400万元和300万元。
在本项股权交易中,闻涛公司于2017年12月10日支付的300万元人民币价款可视为HD公司收回650万元股权转让成本中的300万元;闻涛公司于2018年2月15日支付的400万元人民币价款中的350万元为HD公司收回650万元股权转让成本中的剩余350万元(650-300)成本,其余50万元(400-350)价款应作为股权转让收益计算扣缴税款;闻涛公司于2018年5月8日支付的300万元人民币价款全部作为HD公司股权转让收益计算扣缴税款。
什么是非居民企业
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法规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非居民企业在境内设机构和场所的,就来源于境内的所得及发生在境外但与境内机构和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按照规定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采用了规范的“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概念,非居民企业承担有限纳税义务,一般只就其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纳税。
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法规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例如,在我国设立的代表处及其他分支机构等外国企业。
依据税收管辖权中的属人原则判定的不属于本国居民的企业。非居民企业只就来源于本国的收入或所得征税。所谓税收管辖权是指主权国家根据其法律在课税方面所拥有和行使的权力。一国行使税收管辖权所遵循的原则分为属地主义和属人主义两种。属地主义,亦称“收入来源管辖权”,是指一国以地域概念作为其行使课税权力的指导原则,即该国领土疆域的一切自然人和法人,无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只要有来源于本国境内的所得,就要受该国税收管辖权管辖,对该国负有限纳税义务。属人主义,亦称“属人原则”,是一国以人的概念作为其行使课税权力的指导原则,即按纳税人(自然人和法人)的国籍、登记注册所在地或者住所、居所和管理机构所在地为标准,确定其税收管辖权。凡属该国的公民或居民,都受该国税收管辖权管辖,对该国负有无限纳税义务。按属人原则确定税收管辖权,又可分为居民管辖权和公民管辖权两种,所谓居民管辖权,是指一国对该国的居民行使征税权力,对其来源于该国内、外的收入或所得征税,行使征税权力的依据是纳税人的居民身份,而不论其所得的来源地是国内还是国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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