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是否缴纳耕地占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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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是否缴纳耕地占用税?
《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部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第十六条 本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1987年4月1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吉林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国家相关规定及本办法缴纳耕地占用税。
本办法所称建房,包括建设建筑物和构筑物。
本办法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部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1987年8月18日华律网发布的《吉林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吉政发[1987]98号)同时废止。
提示:原《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本条例的规定不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
从2008年1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开始征收耕地占用税,外商投资企业也是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人。
外商投资企业是否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对上述条例作了修改,在条例第二条中增加了一款:“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也就是说,从2007年1月1日起,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也确定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五款规定,纳税人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缴土地使用税。因此你公司用于禽类养殖的土地可以免征土地使用税,而用于深加工的土地则需缴纳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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