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计量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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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计量属性
答:企业取得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时,应按取得时的公允价值与相关交易费用之和作为初始确认金额并借记“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科目,按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的金额,借记“应收股利”科目,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如果企业取得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为债券投资的,应按该投资的面值,借记“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科目,按支付的价款中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利息,借记“应收利息”科目,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利息调整)”科目。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注意事项
1、企业取得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或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应单独确认为应收项目。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期间取得的利息或现金股利,应当计入投资收益。资产负债表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应当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
2、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发生的减值损失,应计入当期损益;如果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是外币货币性金融资产,则其形成的汇兑差额也应计入当期损益。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利息,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可出售权益工具投资的现金股利,应当在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股利时计入当期损益。
3、处置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时,应将取得的价款与该金融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投资损益;同时,将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额对应处置部分的金额转出,计入投资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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