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支机构是否需要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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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支机构是否需要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十条及第十一条规定,汇总纳税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由总机构汇总计算企业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扣除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已预缴的税款,计算出应缴应退税款,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税款分摊方法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应缴应退税款,分别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就地办理税款缴库或退库。
汇总纳税企业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少于全年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应在汇算清缴期内由总、分机构分别结清应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预缴税款超过应缴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分别办理退税,或者经总、分机构同意后分别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汇总纳税企业汇算清缴时,总机构除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和年度财务报表外,还应报送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各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和各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分支机构除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只填列部分项目)外,还应报送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或年度财务状况和营业收支情况)和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
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可参照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中列明的项目进行说明,涉及需由总机构统一计算调整的项目不进行说明。
因此,按照上述规定,从2013年起,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分支机构也要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分支机构一般的税务处理
企业跨区设立分支机构,一般来讲,如果分支机构独立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应该独立核算。
在税务处理方面,关于增值税纳税地点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家税务总局或其授权的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上述分支机构属于其所在区的固定业户,一般应向其所在区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关于企业所得税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者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所称“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者组织”,是指纳税人同时具备在银行开设结算帐户、独立建立帐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独立计算盈亏等条件的企业或者组织。因此,一般来讲,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如果是独立核算的,应在其所在区进行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申报;如果是非独立核算的,应由总机构汇总进行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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