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关单与增值税发票上所列商品名称不一致,是否可以办理出口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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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关单与增值税发票上所列商品名称不一致,是否可以办理出口退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二条第(五)项规定,2013年5月1日以后报关出口的货物(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出口日期为准),除下款规定以外,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申报出口退(免)税提供的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第一计量单位、第二计量单位,及出口企业申报的计量单位,至少有一个应同与其匹配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计量单位相符,且上述出口货物报关单、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商品名称须相符,否则不得申报出口退(免)税。
如属同一货物的多种零部件需要合并报关为同一商品名称的,企业应将出口货物报关单、增值税专用发票上不同商品名称的相关性及不同计量单位的折算标准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可申报退(免)税。
何谓报关单?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是指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按照海关规定的格式对进出口货物的实际情况做出书面申明,以此要求海关对其货物按适用的海关制度办理通关手续的法律文书。它在对外经济贸易活动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法律地位。它既是海关监管、征税、统计以及开展稽查和调查的重要依据,又是加工贸易进出口货物核销,以及出口退税和外汇管理的重要凭证,也是海关处理走私、违规案件,及税务、外汇管理部门查处骗税和套汇犯罪活动的重要证书。
2018年8月1日,海关总署宣布,即日起,海关进出口货物整合申报正式实施。原报关单、报检单将合并为“一张大表”进行货物申报,让企业真正实现一次申报、一单通关。
报关单与增值税发票上所列商品名称不一致,是否可以办理出口退税?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申报出口退(免)税提供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商品名称须相符,否则不得申报出口退(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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