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收账款被确认为坏账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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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账款被确认为坏账的原因
答:国税发[2000]84号:第四十七条 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收账款,应作为坏账处理:
(一) 债务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其剩余财产确实不足清偿的应收账款;
(二) 债务人死亡或依法被宣告死亡、失踪,其财产或遗产确实不足清偿的应收账款;
(三) 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以其财产(包括保险赔款等)确实无法清偿的应收账款;
(四) 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经法院裁决,确实无法清偿的应收账款;
(五) 逾期3年以上仍未收回的应收账款;
(六) 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核销的应收账款。
应收账款无法收回,确认为坏账损失,分录怎么做
如果计提了坏账准备,会计分录
借:坏账准备
贷:应收账款如果没有计提坏账准备,直接计入“营业外支出”核算
借:营业外支出
贷:应收账款
当坏账损失实际发生时,直接按其损失金额借记“管理费用--坏账损失”科目,同时冲减已确认为坏账的应收账款,贷记“应收账款”科目。
如果已冲销的应收账款以后又收回时,则应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管理费用--坏账损失”科目,以恢复企业债权并冲减管理费用,然后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账款”科目,以反映账款收回的情况。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第十六条规定,企业应收、预付账款发生符合坏账损失条件的,申请坏账损失税前扣除,应提供下列相关依据:
(一)法院的破产公告和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
(二)法院的败诉判决书、裁决书,或者胜诉但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三)工商部门的注销、吊销证明;
(四)政府部门有关撤销、责令关闭的行政决定文件;
(五)公安等有关部门的死亡、失踪证明;
(六)逾期三年以上及已无力清偿债务的确凿证明;
(七)与债务人的债务重组协议及其相关证明;
(八)其他相关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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