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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区分劳务报酬所得与工资、薪金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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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区分劳务报酬所得与工资、薪金所得

1.雇佣关系

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

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2. 劳务报酬所得属于独立个人劳务所得,工资、薪金所得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所得。

个人从事的劳务作为独立个人劳务,一般应符合以下条件:

(1)其医疗保险、社会保险、假期工资等方面不享受单位员工待遇;

(2)其从事劳务服务所取得的劳务报酬,是按相对的小时、周、月或一次性计算支付;

(3)其劳务服务的范围是固定的或有限的,并对其完成的工作负有质量责任;

(4)其为提供合同规定的劳务所相应发生的各项费用,由其个人负担。

从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来看,在企业“任职或者受雇”以及“聘用”的人员提供的劳务不具有独立性,劳动的提供需通过其任职或受雇企业这个载体来进行或约束.

而“非任职或者受雇”以及“非聘用”的人员提供的劳务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劳务的提供不受任职或受雇企业这个载体的约束,劳动者根据自己的意愿,可以在企业进行,也可以不在企业进行。

也就是说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的为工资、薪金所得,不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的为劳务报酬所得;或者从劳动者提供的劳务是否为“独立”这个角度也能界定劳动者与企业是“任职或者受雇”还是“非任职或者受雇”的关系,或者“聘用”与“非聘用”的关系。

两项所得混淆的原因:

1、两项所得的对价都是或主要是个人劳动的对价,难以分清。这是产生混淆的社会原因、天然因素。

2、相关政策文件区分逻辑不清晰、互相矛盾,甚至可以说没有逻辑。这是制度原因、人为因素。

但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由用人单位承担或者支付给员工的下列费用不属于工资:

(1)社会保险费;

(2)劳动保护费;

(3)福利费;

(4)用人单位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时支付的一次性补偿费;

(5)计划生育费用;

(6)其他不属于工资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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