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雇员以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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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雇员以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第二条(一)规定,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54号)第一条规定,对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合理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和洗衣费免征个人所得税,应由纳税人在初次取得上述补贴或上述补贴数额、支付方式发生变化的月份的次月进行工资薪金所得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上述补贴的有效凭证,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准确认免税。
住房补贴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于中国籍雇员取得的住房补贴:根据大政发【1999】66号第六条第二十二款和《大连市住房委员会关于2001年住房货币分配改革职工购房补贴计发标准等问题的通知》(大房委发【2001】1号)的规定,职工个人取得符合规定的住房补贴暂不作为计征个人所得税的基数,对于个人取得不符合规定的住房补贴则应全额并入当期工资薪金按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于外籍雇员取得的住房补贴:依据财税【1994】20号文件规定:外籍个人以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合理住房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的住房补贴收入,按照《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取消的税务行政审批项目后续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在申报缴纳或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应提供发票复印件、董事会决议等有效凭证和证明资料,同时填报《纳税申报附送资料清单》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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