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企业存货损失金额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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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企业存货损失金额的确定
存货损失的申报方式确定后,接下来就是要准确核定损失金额,确定税前扣除金额,以便正确计算企业所得税。
存货盘亏损失,为其盘亏金额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存货计税成本确定依据;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存货盘点表;存货保管人对于盘亏的情况说明。
存货报废、毁损或变质损失,为其计税成本扣除残值及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存货计税成本的确定依据;企业内部关于存货报废、毁损、变质、残值情况说明及核销资料;涉及责任人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况说明;该项损失数额较大的(指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成本10%以上,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上,下同),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存货被盗损失,为其计税成本扣除保险理赔以及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存货计税成本的确定依据;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涉及责任人和保险公司赔偿的,应有赔偿情况说明等。因此,当企业发生存货损失时,应当按照存货损失的种类,选择正确的申报方式,准确计算税前扣除额,确保企业所得税申报正确。
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
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所谓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以外的损失,包括自然灾害损失,因管理不善而造成的货物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和其他的非正常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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