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的缴费期限有什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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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的缴费期限有什么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什么时候开始交土地使用税。我国法律有明文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新的《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也纳入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但是各地对外商投资企业征收的土地使用费办法不再执行。自2007年1月1日起,所有外商投资企业只需要缴土地使用税,不需要上交土地使用费。
相关规定具体如下:《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第一条规定,第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同时修订后的《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本条例自1988年11月1日起施行,各地制定的土地使用费办法同时停止执行。
自2007年1月1日起我国施行新的《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也纳入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但是各地对外商投资企业征收的土地使用费办法不再执行。
外商投资企业需要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吗?
根据《国务院关于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的通知》(国发〔2010〕35号)的规定,自2010年12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适用国务院1985年发布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和1986年发布的《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1985年及1986年以来,国务院及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发布的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法规、规章、政策同时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03号)规定,对外资企业2010年12月1日(含)之后发生纳税义务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以下简称“三税”)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对外资企业2010年12月1日之前发生纳税义务的“三税”,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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