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自用旧机动车辆的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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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自用旧机动车辆的税务处理
问:A企业(非旧货经营企业)现有自用旧机动车需要出售(包括小轿车、卡车、大客车、面包车、四轮车等),以上车辆全部按照固定资产进行管理,并且销售价格全部低于账面价值。请问上述业务应如何进行税务处理?谢谢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29号
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售价超过原值的,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旧机动车经营单位销售旧机动车、摩托车、游艇,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288号
(一)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
(二)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的货物;
(三)销售价格不超过其原值的货物。
A企业(非旧货经营企业)现有自用旧机动车需要出售(包括小轿车、卡车、大客车、面包车、四轮车等),以上车辆全部按照固定资产进行管理,并且销售价格全部低于账面价值,那么售价肯定是低于原值。符合上述规定的是可以免税的。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免税项目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包括:“公司+农户”模式的畜禽饲养
【提示】对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农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属于规定范围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正常征税。
2.避孕药品和用具;
3.古旧图书,是指向社会收购的古书和旧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6.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7.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指其他个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动产),免税;
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不动产,符合条件的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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