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卷式机打发票是否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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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卷式机打发票是否合规
问:我公司接收上海市开具的卷式机打发票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经咨询,不加盖发票专用章是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海市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690号)文件,该批复同意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在上海市范围内试点税控收款机卷式发票开具时不加盖发票专用章。
我公司是山东地区的企业,对该类发票我公司是否可以接收,是否可以入账报销?上海市的规定是否与发票管理办法相冲突?
答:《发票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的发票管理工作。
第五条规定,发票的种类、联次、内容以及使用范围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海市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690号)规定第一条关于税控收款机发票盖章问题规定:“鉴于目前税控收款机开具的卷式发票上已打印纳税人名称(即收款单位名称)、纳税识别号,同意你局在上海市范围内试点,试行税控收款机卷式发票开具时不加盖发票专用章,以方便纳税人开具操作。其他发票开具仍需按规定加盖发票专用章。”
根据上述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明确上海地区范围内,对于特定的试行税控收款机卷式发票在开具时可以不加盖发票专用章。因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部门,上述规定应属于其在《发票管理办法》的管理过程中做出的特别规定。贵公司作为受票方收到这样的发票是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报销凭证。
这5种费用发票不能报销,收到的要退回
一、没有填企业税号的普通发票,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企业取得普通发票未填写税号不得报销入账;
二、 发票备注栏填写项目不全的费用发票,是否存在应该填写发票备注栏但是未填写的发票,如:取得的运输费发票、装修费发票、施工费发票、房屋租金发票等等;
三、发票章盖得不规范,是否存在盖章错误(盖得财务章或者是公章)、盖章模糊、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等;
四、发票开具办公用品等笼统名称,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这样开具的发票,不能报销;
五、发票与实际业务不吻合,取得商品跟你开具的发票不一样,涉嫌虚开发票,这样的费用发票不能报销。发票发票抬头开具个人的,以下个人抬头发票可以入账报销:机票和火车票、出差过程的人身意外保险费、个人抬头的财政收据的签证费、符合职工教育费范围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以及医药费票据等。个人通讯费直接并入工资核算,代扣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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