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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商将中小学校、幼儿园无偿交政府是否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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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商将中小学校、幼儿园无偿交政府是否纳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的规定,的规定,企业在开发区内建造的会所、物业管理场所、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幼儿园等配套设施,无偿赠与地方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的,可将其视为公共配套设施,其建造费用按公共配套设施费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企业在开发区内建造的邮电通讯、学校、医疗设施应单独核算成本,其中,由企业与国家有关业务管理部门、单位合资建设,完工后有偿移交的,国家有关业务管理部门、单位给予的经济补偿可直接抵扣该项目的建造成本,抵扣后的差额应调整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与清算项目配套的居委会和派出所用房、会所、停车场(库)、物业管理场所、变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房地产开发企业涉及的相关税费问题

1.营业税及附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转让无形资产的单位,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法缴纳营业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单位或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发生应税行为,应依法缴纳营业税,并附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

2.土地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规定,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的行为,不属于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无需缴纳土地增值税。上述社会团体是指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希望工程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减灾委员会、中国红十字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全国老年基金会、老区促进会以及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其他非营利的公益性组织。

3.印花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与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免征印花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配套建设的中小学校和社区公共用房无偿移交政府有关部门管理使用的行为,符合上述规定,免征印花税。

4.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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