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提供一般纳税人资格证能否给对方开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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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提供一般纳税人资格证能否给对方开专用发票?
例:我公司购买货物需要销售方开具专票,对方非要我们提供一般纳税人资格证明,是否有文件规定不再需要提供这个证明?
参考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相关规定,增值税纳税人购买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须向销售方提供购买方名称(不得为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信息,不需要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开户许可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等相关证件或其他证明材料。
一般纳税人能否给小规模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二)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
(三)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十条规定,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专用发票,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所以销售单位只要不在上述规定不得开具专用发票的情形内,是可以向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但在实务中,为了征管的管理要求,税务局要求企业开票前应尽量明确对方是否为一般纳税人,避免开具的专用发票对方一直未认证而产生滞留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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