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销售家电并负责运输如何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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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销售家电并负责运输如何纳税?
答:
商贸企业销售家电的同时提供运输服务,属于混业经营,应分情况处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附件2《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要求,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应税服务,应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应税服务,从高适用税率。因此,销售家电并负责运输这两项业务,应该分别核算销售额,分别按销售货物17%和运输服务11%的适用税率申报缴纳增值税。至于新购置运输车辆,可以抵扣进项税额。但由于公司提供的是免费运输服务,如果家电销售收入和运输服务收入未能分别核算销售额,应从高适用税率,一并按销售货物17%的适用税率申报缴纳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条件?
答:
已办理税务登记,年应纳增值税销售额达到下列标准的企业,应当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手续。
(1)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以下简称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2)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上的。
已办理税务登记,年应纳增值税销售额未达到前项规定的定量标准的小规模企业,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按照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的要求准确核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的,可以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已办理税务登记,年应纳增值税销售额达到规定标准的个体经营者,能够按照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的要求准确核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可以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纳税人总分支机构实行统一核算,其总机构年应税销售额达到定量标准,但分支机构年应税销售额未达到定量标准的,其分支机构可以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新开业的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企业注册资金在40万元以上,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企业注册资金在60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应当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待实际生产经营满一年后,视实际情况按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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