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企业的财产损失需要注意哪些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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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企业的财产损失需要注意哪些方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第二章第五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按税务管理方式可分为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和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
下列资产损失,属于由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
(1)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因销售、转让、变卖固定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存货发生的资产损失;
(2)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3)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4)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
(5)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通过证券交易场所、银行间市场买卖债券、股票、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6)其他经国家税务总局确认不需经税务机关审批的其他资产损失。
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凡无法准确辨别是否属于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可向税务机关提出审批申请。
第六条规定,税务机关对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审批是对纳税人按规定提供的申报材料与法定条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不实行层层审批,企业可直接向有权审批税务机关申请。税务机关审批权限如下:
(一)企业因国务院决定事项所形成的资产损失,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资产损失的具体审批事项后,报省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
(二)其他资产损失按属地审批的原则,由企业所在地管辖的省级税务机关根据损失金额大小、证据涉及地区等因素,适当划分审批权限。
(三)企业捆绑资产所发生的损失,由企业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审批。
第七条规定,负责审批的税务机关应对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申请即报即批。作出审批决定的时限为:
(一)由省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二)由省级以下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其审批时限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但审批时限最长不得超过省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时限。
因情况复杂需要核实,在规定期限内不能作出审批决定的,经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期限,但延期期限不得超过30天。同时,应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八条 税务机关受理企业当年的资产损失审批申请的截止日为本年度终了后第45日。企业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申请审批的,经负责审批的税务机关同意后可适当延期申请。
需要纳税人注意的是,企业发生的相关资产损失,应在按税收规定实际确认或者实际发生的当年申报扣除,不得提前或延后扣除。
财产损失的账务处理
相比较企业会计制度或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制度的权益法只是简化的权益法,不核算取得时的投资差额,也不核算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小企业会计制度的权益法和成本法只是在确认投资收益时不同。企业采用权益法核算时,应在每个会计年度末,按应有的被投资企业当年实现的净利润的份额,确认投资收益,并相应调整投资帐面价值;采用成本法核算时,在实际收到投资收益时确认。税法规定的投资收益确认时间既不同于权益法,也不同于成本法,而是介于两者之间,比权益法确认要晚,比成本法确认要早,在宣布利润分配时计入。
按照你单位的核算,你们采用的是成本法。所有你的投资成本一直是取得时的成本。无论采用哪种方法,只要你的投资回收额为0,在小企业会计制度下,都是
借:投资收益
贷:长期股权投资
会计上作账,有时取觉于会计判断。如果公司决策层认为这项投资很可能无法收回,就可以做这笔分录,附件只需要会议纪要,领导损失批准之类。但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要严格地多:请根据《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你自己在网上找一下。最好咨询一下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各地实际具体操作可能不一样。
处理企业的财产损失需要注意哪些方面?上文介绍了税局的相关文件规定,还有运用哪种方法做账,成本法还是权益法等等,根据每个公司的实际情况做账,大家对于不知道怎么做账的,可以点击窗口咨询我们的在线老师答疑,感谢您的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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