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土地增值税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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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土地增值税加计扣除
加计扣除金额是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开发成本之和的20%,但是房地产开发项目整体购进时,会计上已不能从购进的价格中区分这两者的金额是多少。
假如通过一定的途径从原房地产开发公司掌握了两项金额数据,但这一数据并不能认为就是整体购进企业的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开发成本。
因此,即使整体购进房地产开发项目再转让从政策方面可以加计扣除,但实际操作中仍有难度。
购进在建工程再开发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加计扣除
一是购进的在建工程价款均是房地产开发成本,加上继续开发发生的开发成本,计算加计扣除的金额。
二是购进的在建工程价格,理解为由原开发企业的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成本、期间费用、税金和利润组成,原企业的期间费、税金和利润按政策不是加计扣除的基数,因此以原企业的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成本,加上购进后继续开发发生的成本,计算加计扣除的金额。
这一方法计算加计扣除与整体购进房地产项目再转让的加计扣除有同样的问题:将原开发企业的取得土地使用所支付的金额和开发成本,作为购进开发公司的对就数据,在逻辑上说不通;开发公司购进在建工程在会计处理中,一般将购进价款作为整体金额,计入开发成本,难以区分原企业的取得土地使用权所金额和开发成本。
因此按本办法的思路计算购进在建工程的加计扣除,在实际操作上有困难。
加计扣除的政策是适用于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人进行,尽管政策中没有说明这一点,但是税务机关再执行这一政策的时候,还是会考虑只对那些取得了房地产资质开发的企业进行加计扣除的。具体的实施办法还是要资讯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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