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改变用途计提折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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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改变用途计提折旧
固定资产的用途和年限一般不能随意更改,如果根据新的情况确需更改的,则应根据情况给予合理的估计,更改时,则应采用未来试用法,把固定资产的剩余价值在重新估计的使用年限的剩余的年限内分摊.
比如你去年1月1日买的固定资产,价值10000元是按直线法5年计提折旧,无残值.今年年初发现固定资产只能使用3年,也就是还能用2年,折旧方法还是直线法无残值,则你今年应提的折旧为: 4000元 =[10000-(10000/5)]/(3-1)。
固定资产改变用途是否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
还是可以按照收入比例来做进项税额转出?答:根据财税[2008]170号文件第五条规定,纳税人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发生条例第十条(一)至(三)项所列情形的,应在当月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到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到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值*适用税率
根据咨询内容分析,该公司将固定资产出租给他人使用,应属于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述“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情形,应按规定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并做转出处理。
不到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值*适用税率
根据咨询内容分析,该公司将固定资产出租给他人使用,应属于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述“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情形,应按规定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并做转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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