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上级拨入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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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上级拨入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
1、企业应于实际收到专项拨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专项应付款”科目;
2、拨款项目完成后,形成各项资产的部分,应按实际成本,借记“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有关科目;同时,借记“专项应付款”科目,贷记“资本公积——拨款转入”科目;未形成资产需核销的部分,报经批准后,借记“专项应付款”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拨款项目完成后,如有拨款结余需上交的,借记“专项应付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上级拨入资金的基本内容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所属内部独立核算单位收到上级企业拨给的用于生产经营使用的资金。
二、所属内部独立核算单位与上级企业之间因购销和其他业务而发生的债权债务和收付款项等,应在“内部往来”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三、收到上级企业拨入的固定资产,应按其净值入帐;拨入的流动资产,按其实际拨入数入帐。本科目借方核算上级企业从本单位收回的拨入资金,贷方核算上级企业实际拨入的资金,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上级企业拨入资金期末数额。
四、本科目的记录应与上级企业的“拨付所属资金”科目的有关记录相互一致。
上级拨入资金会计处理分录: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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