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同销售收入计入会计利润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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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同销售收入计入会计利润吗
答: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是一种内部结转关系,不存在销售行为,不符合销售成立的标志
企业不会由于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等而增加现金流量,也不会增加企业的营业利润。
因此,会计上不作销售处理,而按成本转账。企业按规定计算缴纳的各种税费,也构成由于使用 该自产产品而发生支出的一部分,应按用途计入相关的科目。
而按照新《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规定,换出资产为存货的,应当视同销售处理,根据新《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按公允价值确认商品销售收入,同时结转商品销售成本。 新《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定,销售收入确认包括以下5个条件:
⑴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⑵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⑶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⑷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⑸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因此,对于上述8种增值税视同销售业务,对照销售收入确认的5个条件,其中用于非应税项目(如自产产品用于在建工程)和捐赠这两项业务不能产生可准确计量的经济利益的流入,在会计上不能确认收入,可按成本转账,其他情况应一律确认收入。
对于新税法下的视同销售业务(如将自产产品用于捐赠、赞助、广告、样品),此类业务不能产生可准确计量的经济利益的流入,在会计上不能确认收入,可按成本转账,其他情况应一律确认收入。
视同销售业务的会计处理与纳税处理分析
(一)将货物用于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开发、分公司(非生产机构)等
企业将货物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无形资产开发及分公司(分生产机构)等,按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的规定,不再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按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对于企业的货物用于这些方面,还要视货物是自产的或委托加工收回的,还是外购的而分别作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1. 企业将自产的、委托加工收回的货物用于在建工程等的处理
这种情况下企业应按货物的公允价值计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按货物的成本结转。
借:在建工程(或管理费用、开发支出等)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 企业将外购的货物用于在建工程等的处理
这种情况企业应将外购货物已抵扣的进项税额转出,按货物的成本结转。
借:在建工程(或管理费用、开发支出等)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二)将货物用于对外捐赠
企业将货物用于对外捐赠,按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的规定要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按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对用于对外捐赠的货物,无论是自产或委托加工收回的,还是外购的货物在增值税上都视同销售作销项税额处理; 在会计处理上按照收入准则,对收入的确认需要同时满足五个条件来判断,企业对外捐赠货物不符合确认收入的条件,因此在会计上不作收入处理。下面以案例来分析。
例:某家具公司将自己生产的一批产品(课桌)500 套赠送给希望工程,市场价每套100 元,产品成本80 元。会计处理为:
借:营业外支出 48 500
贷:库存商品 4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 500
可以看出对外捐赠的货物:
1. 会计上按成本转账。
2. 增值税上则视同销售计算销项税额。
3. 企业所得税在年终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要进行纳税调整,确认视同销售收入50 000 元,视同销售成本40 000 元。
另一方面由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会计上计入“营业外支出”账户的捐赠支出48 500 元,要看其是否超过年度利润总额的12%,如果没有超过,可以在税前扣除,此时会计和税收处理一致,不需纳税调整;如果超过则超过部分不能税前扣除,需纳税调整。
(三)将货物用于职工福利或个人消费
企业将货物用于职工福利或个人消费,按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的规定要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在会计处理上符合收入确认条件将其确认为营业收入;按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对于企业的货物用于职工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还要视货物是自产的或委托加工收回的,还是外购的而分别作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1. 企业将自产的、委托加工收回的货物用于职工福利等的处理
这种情况企业应按货物的公允价值确认收入,计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同时,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2. 企业将外购的货物用于职工福利等的处理
在会计和所得税的处理上与上面是一致的,即按公允价值确认收入,同时所得税上视同销售缴纳所得税,但是在增值税上,由于货物没有增值,应将外购货物已抵扣的进项税额转出。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同时,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四)将货物用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和对外投资
所得税法规定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业务进行处理,并按规定计算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所以在所得税的处理上以货物对外投资和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处理是一样的。
会计上,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属于非货币资产交换。依据会计准则,如果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能可靠计量,在会计上确认损益,这与企业所得税处理一致;如果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在会计上不确认损益,这与税收处理产生差异,需纳税调整。
在增值税上,以货物对外投资与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都要以其公允价值计算销项税额,而不论该货物是自产的(或委托加工收回的)还是外购的。
例:A企业将自产的产品对外投资,市价1 000 000 元,成本价600 000 元。
1. 如果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能可靠计量,则会计上处理为:
借:长期股权投资1 170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 000 000
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 170 000
同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600 000
贷:库存商品 600 000
这与所得税处理一致,不需纳税调整。
2. 如果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则会计处理为:
借: 长期股权投资 770 000
贷:库存商品 6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 000
这种情形与税收处理产生差异,需纳税调整,在视同销售收入项目填列视同销售收入1 000 000元,在视同销售成本项目填列视同销售成本600 000 元。
(五)将货物用于偿债、利润分配等方面
企业将货物用于偿债及利润分配,按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的规定要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按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对于用于偿债和作为给股东分配利润的货物,无论是自产或委托加工收回的,还是外购的货物,在增值税上都视同销售作销项税额处理;在会计处理上也是要确认收入的。
借:应付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同时,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因此,这种情况在所得税上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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