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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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条件
一、一般收入的确认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1、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2、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3、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4、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5、接受捐赠收入,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二、特殊收入的确认时间
(一)企业的下列生产经营业务可以分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1、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2、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二)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按照企业分得产品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收入额按照产品的公允价值确定。
税法上纳税义务发生和会计上销售收入确认的时间规定有哪些不同?
税法在规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时,为了保持其应有的确定性,不但不是“实质重于形式”,反而往往是“形式重于实质”,它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重“索取凭据”
我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明确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是:“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款凭据的当天。”该条例中按销售结算方式作出不同具体规定,其中,采用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
在税收征管实践中,上述“索取凭据”一般被理解为开具销售发票、已经购货方签收的提货单等。从法律形式看,它们是销售方向购货方索取货款的具有法定证明效力的凭据。
2.重“合同”
《增值税暂行条例》、《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均规定: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 方式销售货物,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3.重“结算手续”
在实务中,如果发出货物的时点先于合同约定的交货时点,则以货物发出时点为准确认纳税义务;反之,如果发出货物的时点晚于合同约定的交货时点,则按合同约定交货时点确认纳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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