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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取得多种所得时捐赠扣除的处理

在多数情况下,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大多是在取得一种所得时实施捐赠,但是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却会发生这样的情况,即纳税人在取得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应纳税所得项目时实施了捐赠,并且可能是一次捐赠,也可能是两次或者两次以上的捐赠。那么,在这种情况下,纳税人所发生的捐赠又如何进行扣除呢?对于此类问题,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等都未做出明确的规定。实际上,要回答这个问题也并不是什么困难的事情,只要对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进行认真和细致的分析,即可得到正确的答案。《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是:"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从文字上分析,我们不难看出,法条对于是一项捐赠还是两项捐赠,是一种应纳税所得还是两种甚至是多种应纳税都没有任何的限制,也就是说,根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我们可以得出的结论是:在应纳税所得与捐赠的关系上,可以是一种应税项目对应一次捐赠;一种应税项目对应两次或者两次以上的捐赠;也可以是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应税项目对应一次捐赠;还可以是两次或两次以上的捐赠对应两种与两种以上的应税项目。当然,如果要有更为足够的说服力,我们则需要从另一个方面进行解释。分析《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我们还可以发现,其间除了规定扣除比例之外,有两个关键词:捐赠额和应纳税所得额。也就是说,按照现行税法的规定,可以在税前扣除的捐赠额直接与应纳税所得额相关,纳税人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越大、越多,那么可以扣除的捐赠额也就越大、越多。那么在纳税人取得多种应纳税所得额的情况下,是否可以看作是纳税人应纳税所得额的增加呢?我们说当然可以。从上文的分析,我们也就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 在多项捐赠与多种应税项目的情况下,允许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捐赠限额实际上就是法律规定的比例与各种应纳税所得额之和的乘积。用公式表示:允许税前扣除的捐赠限额=允许全额扣除的捐赠额=∑各种应纳税所得额×税前比例30%[例]王某,2005年6月份从所在单位取得工资收入3800元,取得集资利息7480元,同时从另一家单位取得资料翻译费收入3000元。本月王某通过民政部门向灾区捐款3500元,捐赠取得合法有效的凭证。试问在计算王某当月个人所得税前允许扣除的捐赠是多少?王某取得三种应税项目,那么他就可以计算扣除与三种应税项目应税所得额相对应的捐赠额。王某取得工资收入3800元,应税所得为3000元,可以扣除的捐赠额为3000×30%=900元;取得集资利息收入7480元,应税所得为7480元,可以扣除的捐赠限额为7480×30%=2244元;取得劳务报酬收入3000元,应税所得为2400元,可以扣除的捐赠限额为2400元×30%=720元。三项合计为3864元。王某实际捐赠额是3500元,因而王某的捐赠可以全部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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